案情简介:
全某名下的十二辆货车挂靠在某公司名下,约定该公司有业务应介绍给全某,全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管理费7800元,车辆产生的其他费用则由全某承担。2011年3月,全某发现该公司慰安约定将其业务介绍给自己,而是将业务全介绍给了廖某,于是全某拒付管理费。而该公司就起诉全某,要求其缴纳管理费及违约金高达15万元。
案情分析:
全某觉得自己受到委屈,找到著名深圳茂亨律师团队,委托茂亨律师团队维护其合法权利。茂亨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经过充分的准备,通过诉讼,全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某违约金xxx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